【案情简介】 2016年6月xx日上午,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 XX号的XX 酒店,不能向卫生监督人员提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也不能出示其它证据证明在两年内对场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按规定进行了检查、清洗和维护记录,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监督意见书限期改正。2016年7月xx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对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情况进行回访,该单位仍未落实监督机关改正意见。 【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2份; 2、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 3、总经理刘XX、工程部经理段XX、蒋XX的询问笔录各1份; 4、现场照片3张; 5、调取证据清单1份。 【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违法事实】 广安XX酒店未按规定对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不能向卫生监督人员提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在两年内按规定对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了检查、清洗和维护记录。 【处罚规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的;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 【合议情况】 2017年7月xx日09 时05分至 09 时56分,广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抽调5名卫生监督员组成合议组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依法予以处罚。该大型酒店内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已逾两年未按规定对该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该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壹万元(10000.00元)整。 【执行情况】 该单位于2016年8月XX日已自觉履行 【点评分析】 该店作为一家大型酒店,内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该委托专业机构按要求定期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但该酒店的负责人卫生意识淡薄,未按要求定期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已经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比较适当,能促使该酒店的经营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利益。 |